金山词霸旗下网站:爱词霸英语 | 爱词霸汉语 | 金山词霸 | 手机爱词霸
爱词霸汉语
汉语词典 | 成语词典 | 古今诗词 | 名人名言 | 拼音转换 | 简繁转换 | 万年历 | 小说
汉语站意见反馈

非法行医


(图)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关注理由: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治死北大教授熊卓为?

目录

[显示全部]

处罚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认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司法解释指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各种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图)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4)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5)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损害鉴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新闻报道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非法行医熊卓为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06年死于北大医院

  北大医院治死北大教授?医生没有行医的资格?

  2006年1月31日北京大学的医学教授熊卓为,因为种种蹊跷原因,最后竟然死在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2009年7月1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作出了判决,北大第一医院的诊疗跟熊卓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由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3日晚,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熊卓为去世之后,家属和律师调查发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参与抢救的3位主治医生是在校学生,没有行医资格。

  一.北大医院回应并无非法行医情况

  2009年11月4日下午,就央视经济半小时的报道,北大医院在官方博客上回应称,央视报道“内容失实、断章取义”,严重损害了该院的名誉。

  该回应主要分三点。其中,第一点为,死者熊卓为术后发生了肺栓塞并发症,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肺栓塞乃骨科术后卧床可能发生的致死性的并发症之一,而手术本身的成功不能否认。至于是否应预防性使用低分子肝素等说法,目前在骨科学界尚存在争议,且非诊疗指南的必要内容。”

  第二点是:节目中多次出现“非法行医”或“无证行医”等词汇,亦非属实报道。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于峥嵘医师当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所以并不是非法行医。”

  第三点则是:央视暗访中提及的急诊科室的刘希高医师,已本科毕业,取得医学学士学位。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取得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刘希高)暗访中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其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我院已按规定处理,目前正在进行批评教育。”

(图)在病历上签字的肖建涛当时只是在校生在病历上签字的肖建涛当时只是在校生

  二.《经济半小时》:事实无可辩驳

  针对北大医院所发的声明,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2009年11月4日作出以下回复:“我们最关注的并不是个人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患纠纷,而是试图站在更多数人的立场上,来了解我们看病的状况:为我们看病的有多少是学生‘医师’,有多少是在无照行医……”栏目组的成员表示,节目最初的线索是由受害者丈夫王建国提供的,当时栏目组比较犹豫,“事情是2006年发生的,我们也担心这是否只是个例,后来咨询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孙万军,他表示‘手里有三个案子都涉及北大医院’……我们才派记者作了体验采访。”

  针对北大医院声明中提出的问题,《经济半小时》回复如下:

  1.北大医院声明:节目中多次出现“非法行医”或“无证行医”等词汇,亦非属实报道。本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已取得医师资格……这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已经有了裁定。

  《经济半小时》回应:熊卓为的死亡日期是2006年1月31日,但于峥嵘执业医生注册日期是2006年5月25日,这可以从卫生部职业医生注册网上查到。在给熊卓为教授诊疗期间,于峥嵘并不具备行医资质。

  2.北大医院声明:该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经济半小时》回应:节目播出时,我们并不知道二审之事。

  3.北大医院声明:暗访中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其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

  《经济半小时》回应:如果真如北大医院所说,医院不知情,学生行医属于个人行为,那为什么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刘希高这些学生开具的处方,能在药房拿到药?

  4.北大医院声明:央视记者通过针孔摄像的方式进行不实报道。

  《经济半小时》回应:事实就摆在那个地方,无可辩驳!

  

(图)非法行医还在读博的刘希高

  三.死者家属反驳院方曾被认定违法

  2009年11月4日晚,就此三点回应,熊卓为的丈夫,北大光华管理学院教授王建国再次做出回应,自己掌握3条铁证,证明医院“非法行医”。他称,该非法行医行为已被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违法”。

  王建国称,2008年3月,就该非法行医行为,他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进行了举报。2006年4月7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回函称,2008年4月1日,该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从调取的临床病历记载中,未发现上级医师对上述3名实习生(于峥嵘等人)指导的签字。为此,该行为违反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至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回函称,“由于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6年1月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我所仅就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未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于峥嵘等人不属非法行医的解释,诉讼代理人卓小勤反驳称,与于峥嵘一同参与医疗的,还有段鸿洲和肖建涛等两人。其中,后两人当时既没医师资格证书,也没执业证书。

  “卫生部的规定要求‘应聘到医疗机构’、‘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这两个前提条件。而于峥嵘等人属于未毕业的实习生,既未应聘到该部门,也没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工作,怎么不属非法行医?”

  就北大第一医院就肺栓塞所做的医学解释,卓小勤表示,这是骨科手术的医疗常识。手术前后,就血栓的问题,有多道关口可以堵住,但都没有。这不是一句医学争议所能解释的。

  2009年11月4日,王建国还表示,刘希高擅自开处方的解释难以让人信服。他们将继续举报这一新的非法行医行为。

(图)家属质疑病历被修改家属质疑病历被修改

  四。2009年11月5日北京市高院将对此案二审

  此案将2009年11月5日在市高院第12法庭二审开庭,王建国告诉记者,2009年年7月1日,此案在市一中院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此,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要求北大第一医院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共计70多万元的损失。其中,医疗费4.2万元,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王建国及其岳母各1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分别提出了上诉。王建国一方认为,判决并未将“非法行医”、“病历造假”等违法内容列入。北大医院则认为,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并不专业,并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在北大医院对此事的回应中,也提及了11月5日的庭审。院方表示,央视的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如果你想添加一个新词条,请 创建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24

标签: 非法行医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